現任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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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任理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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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時間:2018-09-21 14:00:31

中華民國崑山科技大學校友總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五年五月七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六年四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五日會員代表大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崑山科技大學校友總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
    社會團體,以宏揚「堅毅誠樸」之校訓,增進校友情誼,促進團結互助,協助校友事業、
    德行及學業,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本會「理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分支機構簡則由理事會訂定後實施,無須列入章程) (維持原條文)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同意備查)
    一、定期舉辦校友聯誼活動,提供校友就業資訊服務。
    二、定期出版刊物-「崑山人會刊」。
    三、配合母校舉辦求才謀職相關活動,促進校友事業合作與發展。
    四、配合政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五、定期邀請學者專家演講。
    六、定期向母校提供建言,協助母校發展,發揚教育理念。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種類及申請資格如下:
    一、個人會員:凡在母校任一學制畢業、肄業或結業且認同本會宗旨並繳納入會費及常年
           會費者。
    二、贊助會員:凡在母校入學當學年完成繳交新臺幣一千元者,待畢(結)業後即可申請升
           級為個人會員。
    三、團體會員:本會分級組織及各地方政府立案校友會或系(所)友會,應得加入為團體會
           員,並推派會員代表五人。
    四、名譽會員:凡母校教職員工認同本會宗旨,申請經本會理事會審核通過者。
           個人及團體會員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增列)

第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惟贊助會員與名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同意備查)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無法履行義務或因違反法令導致危害本會
    之會員,得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代表大
    會」決議除名後,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後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推舉出會員代表,並由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
    表大會」繼承「會員大會」之所有權力,會員代表得於會議中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
    舉權與罷免權。
    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推派規則由理事會訂定後實施,無須列入章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五人,由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
     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
     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五、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向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六、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七、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八、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本會財務之平衡。
     十、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代
       表大會」追認。
     十一、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
     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
     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預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法互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
     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其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之請求或 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解散及其 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二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
               1、個人會員:每年入會費由當屆理事會議決之。
               2、贊助會員:入學當學年繳交新臺幣一千元整。
               3、團體會員:入會費新臺幣一萬元整。
               4、贊助會員會費及入會會員會費,其會費收入須依比例(總會百分之五十、所屬分會百分之三十、系(所)友會百分之二十)分配,作為輔導分會成立,推展會務之用。


二、常年會費:由當屆理事會議決之。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受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 (會員代表大會未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修訂時間:2018-09-25 16:57:13

中華民國崑山科技大學校友總會ΟΟΟ區分會章程

中華民國崑山科技大學校友總會ΟΟΟ區分會章程
中華民國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理監事聯席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理監事聯席會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華民國崑山科技大學校友總會ΟΟ區分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宏揚「堅毅誠樸」之校訓,增進校友情誼,促進團結互 助,協助校友事業、德行及學業,輔助母校發展為宗旨。

第二條

本會以ΟΟ縣、ΟΟ市為組織區域。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當屆會長所在地區。
會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總會核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定期舉辦校友聯誼活動,提供校友就業資訊服務。
 二、 配合母校總會舉辦求才謀職及各項校友聯誼活動。
 三、 配合政府舉辦社會公益活動。
 四、 定期向總會提供建言。


第五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中華民國崑山科技大學校友總會。
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申請資格如下:
 一、 在母校任一學制畢業、肄業或結業且認同本會宗旨並繳納會費者。
 二、 經「理事會」審核通過之母校教職員工得為本會之名譽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推舉與被推舉會員代表的權力。
名譽會員無前述權力。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無法履行義務或因違反法令導致危害本會之名譽者,得經「理事會」決議後,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者,得經 「會員大會」決議除名後,即喪失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後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依分區比例推舉出會員代表,並由會員代表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繼承「會員大會」之所有權力,會員代表得於會議中行使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議」擬訂,報請總會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本會章程。
 二、 選舉與罷免本會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本會之解散。
 七、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七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總會核備後行之。


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 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
 五、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提出報告及建議。
 六、 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
 七、 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
 八、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九、 本會財務之平衡。
 十、 遇有緊急重大事項來不及召開「會員大會」時,得先為必要之措施於「會員大會」追認。
 十一、 執行本會其他會務。


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將當選之常務理事三人,報請總會擇一人為理事長,二位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預算。
                  三、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六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監察日常會務,由監事會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法互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
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但經報准總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備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並報總會備查。但總幹事之解聘應先報總會核備。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經總會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人,其聘其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 議

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十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委託代理之人數不得超過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章程之訂定與變更、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理事及監事之罷免、財產之處分、本會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應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二分之二以上之可解散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三個月各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六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員常年會費。
二、 活動經費。
三、 國內外公私團體及個人捐贈。
四、 基金之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 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總會核備。
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總會核備 (會員大會未如期召開者,先報總會)。

第三十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主管機關所有。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總會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